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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永勝陳盈孜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被告
吳昱辰

具 保 人 陳敬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29號、第2955號、第3131號、第3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敬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昱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敬穆繳納現金(107年度刑保字第34號)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拘提無著。另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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