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新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83 號、107 年度執字第6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新田因附表等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新田因犯附表等6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