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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4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珮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時間『108 年8 月30日』應為『107年8 月30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所做成之上開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中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依卷內被告供述,確有將「107 年8 月30日」誤載為「108 年8 月30日」之明顯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4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