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清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8年度執聲字第590 號、108 年度執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清源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清源因犯附表等3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