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2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金發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譯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吳金發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金發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00年7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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