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TRAN VAN TRONG(中文名:陳文重)
- 選任辯護人
- 黃昱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VAN TRONG(中文名:陳文重)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TRAN VAN TRONG(中文名:陳文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被告為外國人民,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前曾經檢察官通緝,查獲到案後經受行政收容,倘未經羈押可能依法遭強制驅逐出境,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又非予羈押被告可能遭強制驅逐出境,致使後續審理、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於 108年11月28日判決被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案件尚未確定。本院自108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2月16日羈押期限屆滿。茲審酌被告業經第一審判決有罪,且其為外國人民,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前曾經檢察官通緝,查獲到案後經受行政收容,倘未經羈押可能依法遭強制驅逐出境,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又非予羈押被告可能遭強制驅逐出境,致使後續審理、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性。準此,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準此,被告應自 108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