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光良
扶助律師 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沈光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沈光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9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14日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且經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被告迄未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本件被告受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尚無前開具保外之其他替代處分可得擔保被告停止羈押後,所可能帶來對保全被告的危險不至於發生,因此,延長羈押被告乃不得不為之強制處分,延長羈押被告有其必要性,堪可認定。爰認被告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