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金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盈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正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金發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伍捌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參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金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100年7月25日釋放出所,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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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