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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永勝陳盈孜許乃文黃永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金發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譯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吳金發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金發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00年7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提起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47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台上字第20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所處徒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3年3月27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於104年2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又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詎其仍未能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3月30日晚上某時,在臺北地區之某朋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摻合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通緝,於108年4月2日23時許,行經宜蘭縣○○鎮○○路0號前為警緝獲。而吳金發在警方未發覺其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前,主動告知上情,自首而接受裁判,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陽性反應,而偵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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