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郭淑珍游欣怡楊心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RAN VAN TRONG(中文名:陳文重)
選任辯護人
黃昱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VAN TRONG(中文名:陳文重)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TRAN VAN TRONG(中文名:陳文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被告為外國人民,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前曾經檢察官通緝,查獲到案後經受行政收容,倘未經羈押可能依法遭強制驅逐出境,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又非予羈押被告可能遭強制驅逐出境,致使後續審理、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於 108年11月28日判決被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案件尚未確定。本院自108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2月16日羈押期限屆滿。茲審酌被告業經第一審判決有罪,且其為外國人民,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前曾經檢察官通緝,查獲到案後經受行政收容,倘未經羈押可能依法遭強制驅逐出境,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又非予羈押被告可能遭強制驅逐出境,致使後續審理、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性。準此,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準此,被告應自 108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