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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永勝許乃文陳盈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光良

扶助律師  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沈光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沈光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9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14日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且經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被告迄未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本件被告受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尚無前開具保外之其他替代處分可得擔保被告停止羈押後,所可能帶來對保全被告的危險不至於發生,因此,延長羈押被告乃不得不為之強制處分,延長羈押被告有其必要性,堪可認定。爰認被告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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