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 原告
- 徐萓均
- 訴訟代理人
- 洪誌聖律師
- 被告
- 林以仁
- 被告
- 永鉅實業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簡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案件,固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