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徐萓均、林以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徐萓均 訴訟代理人 洪誌聖律師 被 告 林以仁 永鉅實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案件,固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 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