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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致欽劉芝毓李蕙伶

原告
徐萓均
訴訟代理人
洪誌聖律師
被告
林以仁
被告
永鉅實業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案件,固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書 記 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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