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福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福來 林宣棱 林淑娟 林旂伶 林家慶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 被 告 林泰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 無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六、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 二、經查,原告林福來等5人於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 件審理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5人所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包含喪葬費用、扶養費用 、精神慰撫金等項,除本案刑事案件之起訴書以外,另提出各項費用之支出單據影本為證據,與本案刑事案件證據不具共通性,尚須另行調查。且原告5人主張被告應各向其等給 付精神慰撫金,於此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之判斷,衡情亦須耗費相當時間評議。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後,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倘本院自為判決,影響本案刑事案件集中審理之可能性甚高,將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