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惠玲楊心希游皓婷

原告
林福來
原告
林宣棱
原告
林淑娟
原告
林旂伶
原告
林家慶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
被告
林泰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無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六、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

二、經查,原告林福來等5人於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5人所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包含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項,除本案刑事案件之起訴書以外,另提出各項費用之支出單據影本為證據,與本案刑事案件證據不具共通性,尚須另行調查。且原告5人主張被告應各向其等給付精神慰撫金,於此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之判斷,衡情亦須耗費相當時間評議。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後,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倘本院自為判決,影響本案刑事案件集中審理之可能性甚高,將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