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71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志峯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