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九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永勝郭顏毓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九號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收據號碼:九十一年刑保字第六四號),已由其繳納現金後,業經本院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林 秀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