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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惠玲郭顏毓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玖月柒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妨害自由案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執助明字第二七六號執行指揮書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林 秀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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