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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更正為「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以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林 楨 森

書 記 官 謝 佩 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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