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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惠玲辜漢忠郭顏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毒偵字第五九五號),暨移送併案(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三四號、第七七九號、第一0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日玖拾參年度訴字第參陸貳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否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一公克),為其所有,並就該包毒品查獲地點有所爭執,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辜 漢 忠

   法 官 郭 顏 毓

書記官 莊 淑 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