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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宜蘭縣羅

具 保 人 李蓉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典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蓉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涉犯侵占案件,於審理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李蓉甄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甲○○釋放。茲因受刑人甲○○業已逃匿,爰依法聲請將具保人李蓉甄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本院94年度訴緝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83號),於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後,已由具保人李蓉甄如數繳納,並將受刑人甲○○釋放。其後,受刑人甲○○前開侵占案件,業經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及命警拘提受刑人甲○○到署執行均未果後,乃再發函促請具保人李蓉甄偕同受刑人甲○○到署,受刑人甲○○仍未到署執行等情,有附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324號卷內之本院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6月6日宜檢東典95執324字第7788號函、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要可認定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李蓉甄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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