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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謝佩玲蘇錦秀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將其收押,嗣被告於96年1月24日經本院以95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係犯殺人、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