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將其收押,嗣被告於96年1月24日經本院以95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係犯殺人、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