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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89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5年 6月2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宜監字第裁43-Q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三分,駕駛車牌號碼 U2-7079號自小客車行經宜蘭縣五結鄉○○○路一0五號,經設置該處之科學儀器測得有「限速50公里,時速61公里,超速 11公里」之違規行為,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以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違規行為掣單舉發(宜警交字第QD0000000 號),異議人不服,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監理處宜蘭監理站(以下稱宜蘭監理站)提出申訴,經宜蘭監理站囑託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宜蘭監理站乃依上開法律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宜監字第裁43-QD0000000號裁決書對異議人裁處罰鍰新台幣一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違規行為時間雖係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然異議人上開超速違規路段於五月間已變更限速為六十公里,依行政罰法第五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之從新從輕原則,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此未有明文規定,仍應類適用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本件宜蘭縣警察局、宜蘭監理站上開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分別係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製作,卻仍依九十五年四月間速限標準,未依從新從輕原則以五月間變更後之限速裁罰,自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分別明定。而修正施行前之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原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就該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後之規定比較,施行後另增列低於規定最低時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之處罰規定。比較施行前後之規定,自應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行為人,應先敘明。

四、經查:

(一)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三分,以車速六十一公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行經宜蘭縣五結鄉○○○路一0五號,該路段路邊設置有限速五十公里之標誌,異議人超速違規行為為設置該處之科學儀器測得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超速違規照片、羅東分局限速五十公里標誌路勘照片、羅東分局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警羅交字第0950015795號函及宜蘭監理站裁決書各一紙在卷可稽。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無論施行前、後,對於超速違規行為,均係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對於最高時速均未規定,而由權責單位依情況為統一或個別訂定,訂定後之限速如有變更,則屬事實變更,並非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律比較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應屬顯然。從而異議人主張五結鄉○○○路一0五號路段,九十五年四月最高時速為五十公里、五月最高時速為六十公里,而主張其九十五年四月之超速違規行為,依從新從輕原則應適用九十五年五月之最高時速處理,自有誤會。

(三)綜上,異議人有上揭限速五十公里,時速六十一公里,超速十一公里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宜蘭監理站援引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裁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8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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