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99號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28歲(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