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於夜間侵入住宅、毀壞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中華民國91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512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781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