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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欄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強盜等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所列之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七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合併定其二罪之應執行刑。

二、經核聲請人前揭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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