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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4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4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竊盜罪,其中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三之非法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四非法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六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2年4月5日至94年1月19日間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附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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