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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5「減刑後徒刑期間或罰金金額」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年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5罪業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4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確定,有該刑事裁定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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