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進貴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4 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黃進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進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3月1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97年4月1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