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