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自95年2月22日起至95年4月10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2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68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