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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永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自95年2月22日起至95年4月10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2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68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

書記官 陳淑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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