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間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7年度重訴字第1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110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