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30日20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24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3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