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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3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4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於附表所列日期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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