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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4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4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餘犯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