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典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減刑後徒刑期間」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3罪業經本院於95年4月17日以95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有該刑事裁定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