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典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減刑後徒刑期間」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3罪業經本院於95年4月17日以95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有該刑事裁定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