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