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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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