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2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93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