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