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