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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永勝鄭貽馨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進貴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4 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黃進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進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3月1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97年4月1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坤樵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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