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76號),於97年11月27日收受判決書後,於97年12月5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已於97年12月9日屆滿,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7年12月29日前補提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