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46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97年度易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46號
(另案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97年度易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