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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18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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