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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7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7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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