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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惠玲劉家祥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訴人
甲○○(原名林婉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羅東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97年度羅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7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上訴意旨以其確實是因為迷糊,不慎遺失提款卡及存摺、印章云云,否認犯罪,要屬無據。

二、被告於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吳文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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