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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

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欄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附表編號1「所犯法條」欄所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合併定其二罪之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主文所示。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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