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9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詐欺案件業於民國97年12月25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7年執明字第2244、2466號執行指揮書2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