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9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謝佩玲陳嘉年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9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詐欺案件業於民國97年12月25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7年執明字第2244、2466號執行指揮書2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