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告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5年9月24日某時,在林慈儀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街12號4樓之住處,無償提供海洛因予林慈儀1次,以酬謝林慈儀代為轉交毒品予購毒者。(甲○○、林慈儀關於販賣毒品案件均已審結)嗣於95年9月25日下午5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並當場查獲林慈儀而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 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

㈡ 證人林慈儀偵查中之證詞。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轉讓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轉讓毒品之犯罪情節、對社會所生潛在危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被告前有毒品等犯罪紀錄之素行、現另案因販賣毒品在監執行之情況;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再者,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期2分之1。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