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就本院98年簡上字第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謝孟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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