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28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28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