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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2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