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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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